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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人员、机构变动资产交接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4-03-2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文件

 

北农国资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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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人员、机构变动资产交接管理细则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造成管理缺位,使资产流失,根据《北京农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资产不管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产权都归学校所有。

第二条人员变动包括离退休、调离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以及学校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等。机构变动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

第三条人员变动或机构变动,都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资产交接或私自处理(如带走、转送、丢弃或变卖等)。

第四条交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根据离岗人员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下:

1. 使用和保管公用资产,如:公用房屋、仪器设备及家具等。

2. 图书资料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技术档案(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及维修记录等)。

3.各类工具及箱、柜、公用房屋等门钥匙等。

4. 其他(如:教职工调离学校,退集体宿舍)。

第五条离退休、调离学校、停薪留职人员及出国人员(两年以上)应在离岗前两周内将所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交接给接替人员或资产管理员,一个月内到国资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其中,离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确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校内借用手续。

第六条自动离职、辞职人员应在离校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该项工作;非正常情况下,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有责任追回资产,并及时向人事处和国资处等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条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和在岗逝世人员的资产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主管领导负责共同催还和清缴,并要求在人员离岗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要求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方可变动岗位。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一周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

第九条因机构变动引起资产调整,经学校批准同意资产分割方案后,在两周内办妥交接手续。未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办理教职工工作岗位变动手续时,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应对变动岗位的教职工的资产帐目进行核实,并在《北京农学院资产领用人变更明细表》《北京农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人事部门在办理离退休、校内岗位变动及调离等变动人员手续时,须经国资处确认已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后,再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一条国资处有责任对资产交接进行督促和落实。因人员或机构变动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参照《北京农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表:1、北京农学院资产领用人变更明细表.xls

2北京农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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