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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北农校发〔2015〕9号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5年4月1日

 

 

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1〕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定额管理项目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维修改造项目)内容包括:

1.建筑的结构工程:包括对梁、板、柱、墙体等承重结构构件,屋面结构(如:平改坡)、围护墙体、隔墙、女儿墙、阳台、雨棚等建筑构件进行修缮改造。

2.建筑的改造与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内照明设施设备改造,栏杆、扶手更换,门窗更换,外立面改造(含保温层改造),屋面防水工程。

3.建筑的设施、设备工程:包括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设备(水池、水箱、水泵、水处理设备、中水设备等)、锅炉及供暖供热设备、电梯、现有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防火、防雷、建筑智能(如楼宇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校园交通管理系统及地下车库设施)设备、餐厨配套设施(通风排烟系统、燃气和上下水管线等)。

4.室外工程:包括操场、球场改造工程、绿化工程、广场及道路工程、室外照明、室外(校园)安防、围墙及大门、烟囱、水塔、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市政工程等。

5.综合改造工程:包含上述工程的综合改造项目,如节能改造等。

6.其他。

第三条  维修改造项目按金额分为:

1.零星维修:是指造价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

2.小型维修:是指造价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

3.中型维修:是指造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

4.大型维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建筑物已达到维修年限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维修,维修预算经费一般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区各类资金来源的维修改造项目。

第五条 为做好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主管国资、基建、后勤集团、科技集团和财务的校领导

成员单位:国资处、计财处、基建处、安稳处、后勤服务集团、科技产业集团、网络与信息中心、监察处、审计处

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

第六条  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职责

1.制定、修改、解释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文件;

2.讨论学校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3.讨论研究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

4.负责协调维修改造工程所涉及的校内外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5.负责对维修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6.其他关于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重大工作。

第二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论证与审批

第七条  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归口单位为国资处。

第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分工

1.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影响建筑物结构、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以及周边配套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基建处负责;

2.属于实验室改造、办公场所装饰以及不影响建筑物结构、校区道路现状的维修、水电暖等项目,原则上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3.属于大学科技园区,农场、林场、市场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由科技产业集团负责;

4.属于科技创安设施的项目由安稳处负责;

5.属于特殊情况由学校临时指定负责单位;

6.项目中涉及网络改造部分由申报单位出具涉及方案并报网络与信息中心审核。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和课题负责人不单独负责申报维修改造项目,如实验室、实习场所需要进行维修改造,应向国资处提出申请,明确维修改造的主要内容、经费来源等情况。国资处根据情况可委托有关单位(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同申请学院共同完成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程序

一、拟使用基本经费情况

1.教学单位使用教学类专项经费或本单位经费进行实验室或实习基地维修改造时,需经教务处对维修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工程内容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国资处。

2.使用科研(技)类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维修改造时,需经科技处初审;如改造工程项目申请者为科研项目主持人,则应先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再向科技处申报。科技处对改造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工程内容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国资处。如有需要则应交教务处或有关单位会签。

3.使用学校其它基本经费进行维修改造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科技产业集团或安稳处向国资处申报。

二、拟使用专项经费情况

 使用基础设施改造定额项目经费进行维修改造工程,由申请单位向国资处申报。

第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

1.属于零星及小型维修工程项目的(额度在50万元以下)

   维修改造项目申请表;

   施工方案及项目预算;

   其它相关资料。

2.属于中型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额度在50万元以上,一般安排维修改造定额专项)

维修改造项目申请表;

项目文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绩效报告;

其它材料: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等。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申报时间

1.全校各单位须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进行零星及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

2.分工管理的部门须在每年4月底前将下年度的中型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一般安排维修改造定额专项)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国资处负责组织维修改造项目的校级论证。

国资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内外的有关专家,对申报的维修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初步方案、实施条件等进行考察与论证,形成相应结论。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

由国资处将论证评审结果向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汇报,经小组研究后按照轻、重、缓、急,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排出先后顺序,按总额度的120%项目数量进行造价审核。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材料的准备并报送国资处。

1.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国资处审核,必要时审计处可进行抽审。

2.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进行预算概算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资处汇总审计(核)结果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如计划纳入下年度市专项预算,汇报时间安排在每年10月份)确定项目

第十六条  对于未纳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维修改造项目,按程序申报由校领导或学校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全校维修改造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20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一般安排后勤服务集团组织实施。所有20万元(含)以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该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国资处统筹协调实施。                              

第十九条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依法必须在北京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下列四类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

1.使用学校基建经费或专项经费(含国有投资、国债、学校自筹资金和各种融资),且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使用国家财政拨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下列三类项目必须由学校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1.建筑面积在300—2000㎡或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20万元以下的经校领导批准后直接采购。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在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或者虽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维修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单位申请,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同意,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采取邀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取中标单位。

1.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2.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3.对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电力、供水等工程);

4.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所有审批手续齐全、完备;

2.项目的负责单位和人员明确;

3.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

4.项目资金落实并到位;

5.项目设计图纸(含相关技术参数)、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等材料齐全。

项目申报单位在具备上述材料后,可书面申请国资处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信息的发布:在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时,所选取的信息平台必须是合法、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具有发布招标信息资格的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开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来源必须由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人员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将最终的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由学校按照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人,原则上综合得最高者为中标人,否则将书面说明原因并得到学校批准后方可由排名靠后者递增中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小型和中型项目的招标原则上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与中标人完成合同签定过程应履行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如遇紧急抢修工程,可由相关单位先行施工,并及时报告国资处。并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四章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管理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定后,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并实施项目的全部内容与过程,并对项目的按时完成与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与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支付相应款项。原则上维修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允许发生变更洽商,如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资金,项目负责人需向国资处提出申请,由国资处向领导小组汇报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维修改造项目负责单位在项目完成并归集材料齐全后,向国资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国资处接到验收申请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聘请校内、外相应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并指定验收小组负责人。验收小组成员一般有:国资处、计财处、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监察处等部门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按下列程序验收。

1.在参加验收人员中首先产生验收小组负责人并由小组负责人主持整个验收工作;

2.项目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简要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面积、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有无增减内容、合同执行情况等;

3.由施工单位书面报告对该工程项目的履行情况、材料设备的采购与合格情况、工程质量,是否有违约内容、竣工图是否完成等;

4.监理单位书面说明对整个项目的监控过程;

5.设计人员发表意见,整个工程是否符合或达到设计要求;

6.验收人员现场踏勘,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7.验收人员对整个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并得出最后验收结论;

8.验收合格后,根据书面的项目验收结论和竣工结算审计意见,做为该项目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或工程维保金退还的依据;

9.国资处协同项目单位将项目所有资料收齐后,纳入学校档案管理;

10.监察处对项目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绩效考核由计财处负责组织实施督促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以前校发相关文件若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申报维修改造定额市专项除需《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申请表(限用于定额项目)》外,还要按财政格式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和《项目绩效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见下载区

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申请表(限用于基本经费).docx

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申请表(限用于定额项目).docx

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项目验收单.docx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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