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规章 > 正文

北京农学院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节约能源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4年7月10日


北京农学院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节约能源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北京市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是指电力、煤、燃油、天然气、水等,所称的节能是指节约使用上述资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学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依法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定额管理、计量收费、技术推动和师生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发展的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远专项规划,努力创建节能型校园。

第五条  学校节能管理实行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基层节能管理小组二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本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国资处处长和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担任,成员为各二级单位主管行政工作的处级领导。主要职责为:

(一)传达、学习国家、北京市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研究布署学校开展相关工作,并监督落实;

(二)研究审定校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节能工作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三)研究审定校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

(四)研究审定各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

(五)研究审定有关节能减排的其他重要事项。

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日常节能事务性工作,准备有关节能工作文件,草拟和修改有关节能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组织全校性的节能工作会议,协调校内外节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等。

第八条 基层节能管理小组

各单位的节能小组是学校节能工作的基层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工作的处级领导兼任基层节能管理小组组长,并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置1-2名节能管理员,配合校节能工作办公室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工作。

各基层节能工作管理小组负责人和各单位指定的兼职节能管理员需报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措施

第九条  节能宣传教育

(一)做好节能工作是学校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节能不仅节省学校资金,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且也是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节能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学校日常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做好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教育和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负责节能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节能工作办公室联合学生处、研究生处、校团委,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组建节能协会(学生社团),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督导、检查学校各单位的用能情况,利用校园网等有效方式做好节能宣传。

第十条  节能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有关能源管理方面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使学校节能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我校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学校将安装能源计量装置,凡具备条件的场所都要安装电表、水表,逐步实行按实收费、定额管理和超额交费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十三条  学校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项目,在修缮经费中每年适度安排节能专项改造资金和用能计量维护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增加用能设备和更换节能产品时,需在节能工作办公室备案。使用单位须和节能工作办公室共同核定增加设备对供能基础条件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用能方案。

第十六条  学校能源计量装置的管理单位是节能工作办公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除、更换、移动或损毁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的安装、更换必须经节能工作办公室同意,填写《北京农学院能源计量器具安装(更换)申请单》,指定专业的施工单位安装、更换,并对安装计量装置编号登记。从计量装置到用户的表内管线,用户可根据需要进行改造、改装。从计量装置到学校供能干线的表外管线及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改造、改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窃取能源行为:

(一)未经节能工作办公室同意直接从学校供能干线上取能的;

(二)破坏计量装置铅封、计量表箱的;

(三)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绿化用水作为他用的;

(四)采取其他办法致使计量减慢、停止的。

第十八条  水电使用管理

(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 26 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人员离开房间时,需及时关闭空调。严禁出现室内无人时,空调仍在运行的情况。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主机;

(二)养成随手关灯习惯,离开办公室、下班时必须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办公室、会议室、教室要尽量使用自然光,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再开灯。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时关闭。走廊、通道等照明需求较低的场所,尽量设定隔盏开灯,减少灯管数或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三)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五楼以下不搭乘电梯。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较长时间不使用的计算机,应设置为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耗;

(四)学校的喷泉、亮化设施,除学校的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开启;

(五)加强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管理。后勤服务集团要切实做好学生宿舍用水、用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巡视,对长流水、长明灯应及时维修;对学生宿舍中存在的浪费水电现象应及时制止,并予以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绿地和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并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七)学校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章  节能技术改造

第十九条  学校将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

(一)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做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产品产地、价格、有无相关的技术鉴定书,节能效益等),上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经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节能技术改造后的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节能新技术的试用,经过使用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产品,由相关使用部门出具节能报告,由节能工作办公室写出经济评价总结,经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学校推广应用,投资可从节约的能源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节能工作办公室和校内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合作以及节能课题的合作研究,可以提供应用场所或承担部分研究经费,研究成果优先在学校应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应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节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对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学校用能设施、设备,非正常使用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根据设备、设施本身价值、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并给予处分。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用能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定额管理、计量使用、据实交费。对私自窃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和日常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水、电、暖等能源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