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水电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水电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4年7月10日
北京农学院水电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规范对学校水、电资源的管理,确保安全、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根据《北京农学院节约能源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学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施工及经营等单位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水电指标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二章 水电管理原则
第四条 试行指标划拨、量化管理原则。国资处根据定量指标和统计数据核定各单位年度用电指标和单体建筑用水指标,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指标分解水电经费并下拨至各单位直接管理。
由校节能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 资源节约、效益优先原则。学校鼓励各单位合理、有效使用水电资源,在优势学科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水电补贴倾斜政策,具体政策由学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制定。
第六条 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原则。水电资源配置改革和水电计量安装及技改工作,将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首先完成各单位、各楼宇的二级水电表安装,并逐步完成单位内部三级水电表安装工作,系统完善后将实行校内水电使用全额收费,做到“先付费后使用”,促使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水电浪费现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一)学校节能工作小组为水电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水电宏观管理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全校性的水电管理办法;
2. 负责审定、下达公共场所及公益性水电设施水电用量和经费指标;
3. 负责督促、检查水电服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4. 听取并审核水电服务部门收取水电费和用户使用水电情况报告;
5. 负责考核水电服务部门工作,监督全校水电服务与管理。
6. 负责水电报表的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建档和保管。
(二)学校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本部)水电设施管理和水电经营服务部门,对水电进行供应、管理、收费及其设施设备维护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市有关水电管理政策、法规,执行学校的水电管理规定;
2. 负责学校水电的使用管理及转供工作;
3. 负责对校内教职工住房所用水电的抄表计量、收费及报表工作;
4. 负责学校各类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完善等相关工作;
5. 负责涉及本校的窃水窃电行为的稽查和处理上报;
6. 负责集团内经营用户的水电计量、抄表、统计及收费工作。
(三)学校科技产业集团负责对学校市场、农场、林场水电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收费。
第四章 水电指标核定
第八条 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水电使用情况,于每年初拟定各单位年度用电和楼宇用水指标。
第九条 水电指标核拨:
(一)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楼水电指标划拨到后勤服务集团宿管中心。
(二)各部门
1. 各部门用电指标:按前三年电费平均数的90%下达指标;
2. 水指标以所属楼宇计量表年计量数为准。如没有计量表的另行核定指标。
(三)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用水用电指标:独立核算,按实缴费。
(四)免费开放的公共场所
图书馆、工会活动场所、学生活动中心等面向全校免费开放的公共场所:
1. 电额度按前三年电数平均数的90%下达指标;
2. 水指标以所属楼宇计量表年计量数为准。
(五)公用设施
1. 公共教室、路灯等基础设施的用电额度,目前按前三年水电费用平均数的90%安排指标下达给后勤服务集团;
2. 水指标以所属楼宇计量表年计量数为准。景观绿化用水在中水管线敷设的范围内应全部使用中水。
(六)基建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安装水电表,待工程竣工后由水电管理部门根据抄表记录,按照建筑用水用电价格核算水电费,由学校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上交学校计财处。
第五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收取标准,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将逐步完善各单位水电计量和技改工作,实行水电计量、缴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出租门面房、校内商业网点等全部实行装表计量,先付费后使用。若用户单位拖欠水电费,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停止供水、供电,并要求学校出租部门负责追缴拖欠的水电费。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等项目用水用电,由项目管理方负责水电使用申请,装表计量,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据实回收。若经水电管理部门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工程(项目)总价款的1.5%上缴水电费。工程(项目)总价款以最终审核、审计结算价为准。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规定写进合同,工程完工后未缴清水电费的,学校不付工程尾款。
第六章 用水用电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学校的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或移动水电基础设施,不得乱接、乱拉水电管网。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三)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电器节能的管理,使用上述设备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公用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电器,禁止在实验室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
(二)确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使用取暖设备、电炉、电热水器等电器,须报国资处能源管理科审批并到后勤服务集团水电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一律以违章用电处理。
第十七条 校内改造维修项目,凡需要更改水电设施的,必须事先将改造方案报国资处,并由国资处协同后勤集团审核后方能施工。凡未审批增加的水电费用,概不纳入水电费预算定额范围,后勤集团不予供电供水。
第十八条 国资处和后勤服务集团要参与涉及学校水电项目的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须提供有关水、电竣工图各二份,以备管理和维护使用。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添置大功率耗电耗水设备,事先须报国资处审批。
第七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条 窃电、违章用电行为认定:
(一)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未经允许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取其它方法窃电;
(七)私自移动电表位置。
第二十一条 窃水、违章用水行为认定:
(一)未申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私自接水用水;
(二)绕、越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三)施用技术和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走、逆走、慢行或倒拨表针;
(四)擅自移动水表位置;
(五)对已经停止供水而擅自启封用水;
(六)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设施用水;
(七)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向其他用户供水;
(八)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九)不按期交纳水费或者拒付水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水电管理部门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含滞纳金)、水电使用违约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
(一)凡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浪费资源,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电费超过半个月者;
(三)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和违章用水、用电的。
第二十三条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水电费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交纳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从缴费期限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第八章 节水节电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师生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凡及时举报校内公共场所及办公、教学、科研、实验等场所存在明显的浪费水电行为的,经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体系,节水节电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过程管理和目标考核管理,加大水电费收缴力度,增强师生的节约意识,按照“谁节约、谁受益”的总体原则,进行节水节电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见下载区
北京农学院能源计量器具安装(更换)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