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使各类采购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关于成立北京农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北农校发〔2017〕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采购活动的形式:
(一)政府采购(包括委托代理公司招标采购及按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
(二)学校自主组织招标采购;
(三)使用单位自主采购。
详见《北京农学院招标分类管理框架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学校通过一定程序,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包括货物、工程)或服务作为学校资源,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经济活动,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各种设备、原材料、燃料、产品等;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20万元以上的修缮及维修改造工程(按照学校规划经北京市发改委立项批准并纳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另行规定);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包括项目采购和协议采购。纳入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超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虽未纳入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已达到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的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凡纳入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在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应执行协议采购。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自主组织招标采购,是指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采购。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使用单位自主采购,是指在学校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下,由使用单位自主确定的采购。
第八条 各类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项目采购(委托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项目采购(委托采购)的范围及标准:
(一)货物类:单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批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服务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修缮工程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列四类项目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
1.使用学校基建经费或专项经费(含国有投资、国债、学校自筹资金和各种融资),且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使用国家财政拨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北京市每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履行项目采购程序,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须从财政专网立项,并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履行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项目采购履行政府采购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公开招标是委托采购的主要方式。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货物、服务,履行论证与报批程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可选择以下采购方式:
(一)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可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即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二)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在履行项目采购程序时,选择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达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的项目,如依实际情况和条件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方式,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会审核,报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论证、公示,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如依实际情况和条件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工程改造除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方式,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计划财务处将上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下发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相关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采购程序的组织与落实。
(二)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通过市财政专网对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学校授权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三)需采购进口货物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依据上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进口货物审批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四)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批复文本,在批复下达30日内填写《北京农学院项目计划招标申请表》报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其中“招标技术需求”应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指定品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2004〕1146号)文件要求。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填表过程提供政策支持。
(五)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技术参数进行论证,专家对技术参数的审核意见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发布。
(六)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按规定时间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专家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学校评标代表由项目负责人选派,经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确认后上报。
(八)中标结果由项目负责人确认,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九)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十)如发生废标情况,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十一)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与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十二)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验收。涉及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合格项目,计划财务处不办理尾款支付。
第三章 协议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协议采购的范围及标准:
按当年北京市发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协议供货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和定点服务商,每年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文件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bgpc.gov.cn)发布,由采购人在公布的供应商范围内选购货物和定点服务。
第十七条 凡购置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购置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无论经费来源,均须履行协议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相关采购方式执行。按规定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等国内产品。
第十九条 选择协议供货商的主要因素为信誉和服务,除项目连续性等情况外,不能过于集中选择一家协议供货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相关控制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购置实际需求,在“北京市政府协议采购综合查询系统”(http://www.bgpc.gov.cn)上查询有关设备品牌、规格等信息。
(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申购单位填报《北京农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禁止先让供应商送货再补办申购手续的情况发生。
(三)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用类产品协议采购的管理工作,按《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审核。
(四)供应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打印4份《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部门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履行学校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五)双方签订合同后供应商送货。各单位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六)使用单位通知供应商打印《北京市协议采购供货结算明细单》。经办人持合同原件、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财务联)至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主组织采购是指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校内招标行为,其范围及标准:
(一)货物类:单价10-30万元或批量20-50万元的货物类招标采购。
(二)服务类:20-50万元。
(三)修缮工程类:下列三类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
1.建筑面积在300—2000㎡或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5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对需要通过遴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均由学校组织招标确认。
(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工程,在学校遴选的年度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备选单位中以随机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主招标的程序:
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自主招标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招标方式,审核邀请招标被邀请人名单,经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一)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并向正式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三)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
(四)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业务主管部门代表、监督人员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学校监察处递交书面评标报告;
(七)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填写《北京农学院自主招标情况简表》,报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确定中标人;
(八)公示中标结果;
(九)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业务主管部门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并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校内自主招标过程中的开标管理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点。
(二)开标会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主持,监督人员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负责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所有已受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工作人员负责唱标和记录等工作。
(三)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函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公章的;
2.投标函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签名或姓名印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的;
4.投标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已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第二十四条 校内自主招标过程中的评标管理
(一)评标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业务主管部门或用户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委应当从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或北京市评标专家中分类随机抽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可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在监察处的监督下确定:
1.学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3.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4.专家库未建立健全或者其中没有相应专家的。
(三)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在开标前24小时内选取,并负责通知评标专家,通知时不得泄露与评标项目相关的任何内容。监察处监督评标专家选取过程。
(四)任何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3.对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4.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⑴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⑵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
(六)在评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招标失败。
1.投标截止时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招标失败后,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一般应组织第二次招标。
(八)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如发现有任何不公正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和制止,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等工作。情况特别严重的,可暂停或中断评审,以维护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严肃性。
第二十五条 校内自主招标过程中的中标管理
(一)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二)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三)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提出中标人选,报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确定中标人。原则上以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中标人确定后,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在北京农学院网站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五)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依法受理投标人的质疑,监察处应当依法受理投标人的投诉。
(六)质疑或投诉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业务主管部门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同时在北京农学院网站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业务主管部门或用户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八)设有投标保证金的,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投标人。
(九)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2.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范围及标准:
(一)货物类:单价10万元以下批量20万元以下的货物购置。
(二)服务类:20万元以下。
(三)修缮工程类:各使用单位不进行此类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程序
(一)履行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履行学校预算审批程序,做到公开、透明,科学决策。
(二)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固定资产,需要填报《北京农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应该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填写《北京农学院拟购固定资产市场调查表》;
(三)货物购置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执行过程中至少委派2人参与并确认。
(四)2万元以上的货物购置,采购单位须与供货商按学校规定程序签订合同,明确采购的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必要条款,合同的签订需供货商法人签字,非法人签订合同,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必要资料附后。
(五)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货物,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计划财务处依合同、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支付合同款、尾款或履约保证金。
(六)采购档案资料由项目单位保存。
第六章 招标与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协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服务、工程改造类)采购程序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项目库工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合同归口管理,组织项目验收,按上级规定建立项目采购档案。参加项目校内评审和绩效考评工作。
(二)将涉及招投标的工作划归四个工作小组协助负责:
1.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归口基建和维修改造类及工程服务类项目(科技集团负责农场、林场、示场项目);
2.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货物购置类项目;
3.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归口信息化类项目;
4.图书馆负责图书购置类项目;
5.其他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按照学校年度预算审核、汇总所负责的归口全校招标采购计划,并报送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招标的前期准备,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除市专项外),落实项目的预算经费及其来源,提交招标申请。提出详细的技术、商务和服务等要求,必要时须提出项目招标方式的建议与理由。工程项目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范围。
(三)招标的实施过程工作,协助招标技术释疑(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细节由使用单位负责答疑)。协助现场踏勘和答疑。选派代表参与有关项目的资格审查和开标、评标、定标。
(四)招标的后期工作,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以及结算等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资料的整体归档、移交工作。
(五)分类管理部门或用户单位应派人员参加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在项目论证、申报、执行和绩效等方面负有主体管理责任。
(一)组织申报项目的策划、调研和论证工作,申报的项目作为二级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经过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学校预算审批之外的采购事项,按学校议事规则履行事项审批程序。
(二)上报学校项目库前,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做到公开、透明,二级单位的评审需由单位负责人参加并签字。重大项目按规定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评审。申请立项的项目需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三)加强对预算调研阶段的管理,参与调研报价的企业需实质性三家以上,货比三家,提高项目预算合理性。除连续项目等因素外,供货商不得过于集中。
(四)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履行设备到货开箱验货规定;严格按预算、合同内容执行;协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预验收,按合同清单检查设备、服务完成情况,移交设备说明书及相关图纸资料。
(五)做好项目功能开发和利用,强化使用效益等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加强项目执行的力度,保证项目经费支出进度。
(七)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采购资产须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之外的大额消耗性材料等,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出记录台账,实施有效管理。
(八)保存有关项目管理过程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在项目单位的领导下,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材料。
(二)参加校内项目论证,按论证结果修改项目文本。参加学校组织的项目评审工作,准备第三方预算评审所需提供的支撑材料。
(三)按照学校预算批复组织项目的实施,学校授权其参加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项目技术文件的编制,提供技术参数并参加专家论证。协议采购的项目,按协议采购的程序执行。
(四)审核采购合同,保证合同货物的数量、品牌、规格、质量或服务内容与批复内容、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报批,授权其签订合同。
(五)监管项目的具体执行,重要设备开箱要验货并签字,保证执行的数量、品牌、规格、质量或服务与合同相一致。保证项目执行和支出进度。
(六)填写验收报告,在项目单位预验收的基础上,申报学校验收。保存项目资料。
(七)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八)接受项目的绩效考评和项目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
(九)项目负责人如遇聘任和其他原因离开原项目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第七章 相关纪律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牢固树立廉洁是采购管理生命线的根本理念,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控制法律风险,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职,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要保证制度规定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超越制度和程序办事,因不履行规章制度而产生的问题,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项目库建设工作,避免仓促立项、仓促预算、与规划相背和可能因此造成缺失监督的风险。除紧急性事项外,不经过项目库评审环节的项目,学校原则上不予支持立项。项目立项须履行学校“三重一大”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一经审批,经过项目评审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调整,不得改变和超越开支范围。
第三十五条 树立执行进度及风险防范意识,合理安排项目执行方案和时间,防止前松后紧、仓促执行、项目变更、不求质量、违反合同、仓促验收等情况发生,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禁止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加强验收环节管理,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学校组织验收,重大项目应聘请校外专家或机构共同验收。未完成验收的项目不得支付项目尾款。在采购项目执行中,不得接受赠送。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中标企业的评估管理,鼓励使用信誉和质量好的企业参与项目预算。对于在项目预算、执行、验收和后期服务保障等环节中出现问题的企业,问题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掌握项目采购的实际需求,除市场调研和项目预算环节需要企业参与外,不允许将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评审资料交给企业编制,更不得出现由投标企业代理填写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情况,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出现违规的倾向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落实项目效益目标,防止“只建不用”和“重复建设”的现象,不得出现采购的设备资产长期不开箱、不使用的现象。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标相关信息,杜绝与投标方串标、围标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不得接受企业任何礼品、礼金及参加有碍公务的任何形式的活动,严禁关联交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北京市等上级部门发布新的法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下发的《北京农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北农校发〔2014〕7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北京农学院固定资产购置表.xls
附件2北京农学院拟购固定资产市场调查表.xls
附件3部门招标计划申报表.doc
附件4招标情况简表.doc
附件5招标分类管理图.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