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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发布时间:2013-11-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
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
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依据
本标准主要根据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按照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
1. 复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每台最高限价35000元。
复印机的配置价格不含配件。
2. 打印机:打印机分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45%的标准控制总量。其中: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一体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
(1)激光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0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元。
(2)喷墨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3)针式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针式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针式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元。
(4)一体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一体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一体机,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打印机的配置价格均不含配件。
3. 计算机
(1)台式机:编制内实有人员每人配置1台,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30%的标准控制总量。每台最高限价6000元。
(2)便携式计算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4. 传真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0%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5. 照相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0%的标准控制总量。其中: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单反套机。
(1)普通相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
(2)单反套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0元。
6. 摄像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摄像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0元。
7. 电视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0%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6000元。
8. 投影仪(便携式):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30000元。
9. 速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速印机,每台最高限价40000元。
10. 空调:房间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配置1.5P以下空调1台(含1.5P);房间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配置2P以下空调1台(含2P);房间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需求配置。1.5P壁挂空调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2P壁挂空调每台最高限价6000元,2P柜式空调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
1. 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办公家具的配置价格均不含电器。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按照价格不超过20000元/人标准配置。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按照价格不超过13000元/人标准配置。科级及以下干部配备标准,按照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标准配置。
2. 会议室家具: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三)固定在会议室的投影设备按照实际需求配置。
(四)其他配置
1. 设有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窗口”可配置1台台式机和1台打印机; 20个“窗口”(含20个)以下的办事大厅配置1台复印机,20个“窗口”以上的办事大厅配置2台复印机。
2. 因承担培训任务设立电教室的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的台式机、打印机及辅助设备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配置。
3. 设有语音咨询服务台的行政事业单位,每个岗位可配置1台台式机,打印机和有关辅助设备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配置。
4. 执法办案部门需配置的便携式计算机、照相设备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配置。
上述配置需求须单独向财政部门申报,不得与日常办公设备重复申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置。
四、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 复印机      6年或总页数达到60万张
2. 激光打印机 8年
3. 喷墨打印机 8年
4. 针式打印机 8年
5. 一体机      8年
6. 速印机      6年
7. 传真机      8年
8. 摄影、摄像设备 10年
9. 台式机   6年
10. 便携式计算机 6年
11. 投影仪(便携式) 8年
12. 电视机 10年
13. 照相机 10年
14. 空调    10年
15. 扫描仪 8年
16. 服务器 6年
17. 小型机 6年
18. 路由(交换)设备 8年
19. 碎纸机 10年
20. 电冰箱 10年
21. 洗衣机   8年
22. 电开水器   5年
23. 办公家具 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五、其他事项
1. 本标准是购置日常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配置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原则上应相应减少日常办公设备的数量。
2.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日常办公设备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节约经费开支。
3. 使用年限标准是日常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报废年限。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且没有损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
4.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处置和更新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5.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六、本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中的附件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附件三《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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