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院教职工自行在校外购房后供暖费支付问题,在国家供暖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支付范围:
1
、我院正式在职并在编人员和在学校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职工;
2
、在校内无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且未租住学校周转房(含集体宿舍)的教职工;
3
、在校内有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的但住房未达标并同时在校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
4
、已婚青年教工为缓解学校住房紧张情况,而在校外承租居民住宅的教职工。
二、申请支付程序(发放程序):
1
、个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总务处确认职务、职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并填写《个人供暖补贴申请表》;
2
、审核:对申请人的职务、职称、供暖方式及申请人按北京市房改政策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等信息依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3
、发放供暖费。
三、支付标准:
1
、补贴面积核实,依据申请人职务、职称,按北京市房改办[2003]078号文件以及市房改办对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补充规定,作为申请人补贴面积核定依据,即:职员:三级120平方米;四级105平方米;五级90平方米;六级80平方米;七、八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九级、十级职员70平方米;九级、十级职员6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正高105平方米;副高90平方米;中级70平方米;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70平方米;25年以下工龄的初级师、士60平方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60平方米;
2
、补贴单价:依据北京市政管委委员会[2001]37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即燃煤供暖每采暖季16.5元/M2;燃煤供暖二次加热每采暖季19元/M2,市政热力供暖采暖季24元/M2,天燃气供暖每采暖季30元/M2;
3
、本院教职工为房屋产权人,供暖费补贴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本院双职工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住房面积标准核定;
4
、本院教职工为房屋产权人之一者(申请人是即房产证中产权人之一),供暖费按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50%核定;
5
、房屋产权人为本校教职工配偶的,如配偶所在单位未报销供暖费或按配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50%报销供暖费的,则本校教职工按个人住房补贴面积的50%报销;如配偶单位按配偶补贴住房面积标准100%核定报销供暖费的,则学校不再支付本校教职工供暖费;
6
、教职工实际住房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供暖费按实际住房面积核定;
7
、承租校外居民住宅的已婚青年教职工承租房屋面积高于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供暖补贴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已婚青年教工承租房屋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核定;
四、申请人须提供证明材料
1
、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承租校外居民住宅的已婚青年教职工,须提供结婚证、租住合同、房主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房原产权单位证明或房屋所在小区物业证明;
3
、如房屋产权证书中为共同产权人的,必须提供结婚证;
4
、房屋产权人为本校职工配偶的,除须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须提供配偶所在单位供暖费支付办法(办法上须加盖配偶单位房产部门印章,并注明房产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5
、住户(或承租户)与供暖部门的协议书或清洁能源采暖证明及交费发票。
五、教职工现居住平房未采用集中供暖或未采用清洁能源独立采暖的,煤火费补贴按2003年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政策发放,即长城以内每采暖季200元,长城以外每采暖季220元,教职工有两处住房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其供暖补贴只能采取一种方式。
六、每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办理供暖费报销事宜。
七、如申请人职务、职称发生变化,须重新填写《个人供暖补贴申请表》。
八、凡虚报供暖补贴的,一经核实,已报销部分必须全额返还学校,同时申请人五年之内不得申报供暖补贴。
九、如北京市出台相关文件,本办法自行废除,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十、本办法经2007年12月7日第十六次院长办公会批准,自 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务处。
附:〈北京农学院教职工供暖费补贴申请表〉
北京农学院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职工 供暖费 煤火费 支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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