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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实施职工住房货币化改革以后,学校不再解决职工实物住房,考虑到学校实际情况及部分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现有房源实际状况,为了加强周转房的管理,提高住宿人员的自我管理意识,使住宿人员自觉地维护周转房的环境和秩序,提高周转房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为引进人才和特殊困难教职工提供临时租用的单套房或单间房。
第三条 周转房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租住期限和租金标准由学校制定。
第四条 教职工租住周转房期间,周转房面积不核定为教职工的住房面积。
第二章 周转房的租住
第五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的对象为:
1.高层次引进人才(符合学校引进人才规定)。
2.海外留学回国的博士后。
3.新进无房已婚博士后。
4.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
第六条  租金标准和租住期限
周转房租金标准:
参照北京住建委发布的公租房成本租金20-30元/平方米.月的信息,我校租住合同期内周转房承租价格实行梯度价格:第一年,1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在第一年价格基础上浮1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及三年以上,在上年价格基础上逐年上浮20元/平方米·月。(均为使用面积)
按学校居民价格支付水、电、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北京市有关付费标准支付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燃气费等。
由国资处发通知,计财处从本人工资户划扣。
周转房租住期限从教职工租住周转房之日起计算,周转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七条  申请租住程序
由教职工本人填报《北京农学院周转房申请审批表》或《北京农学院临时借房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担保并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资处根据房源情况安排房号,并与申请人签订《北京农学院周转房租住协议》或《北京农学院临时借房协议》。
第八条  住宿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房间进住,不得私自对换、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第九条 住宿人员在租住期间,应自觉地爱护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因住宿人员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要照价赔偿。自行装饰装修的房屋,退房时装饰装修费用学校不予补偿。
 
第四章 退房和违约处罚
第十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 周转房租住协议期限已满或在北京市已获住房。
2. 辞职、自动离职或调离学校。
3. 被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
4. 申请者本人因违法违纪被行政处理的。
5. 临时发生事件学校认定需要退房的。
第十一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可以提前退房,退房时房管部门要验收所用钥匙,各种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如有损坏或数量减少,承租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提前收回住房,公示其违约行为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租房者自违约之日起按2元/平方米·天收取,直接从承租者本人工资户中扣除,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2. 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的;
3. 有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和租住协议行为的;
4. 利用租住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第十三条 周转房的房租收入,主要用于周转房的正常管理和房屋、设备的修缮、维护及改造。学校房管部门有义务定期维修、维护好周转房,保证教职工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住资格。已租住周转房的,学校可终止协议,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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