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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单位:

北清路快线改造征用校园土地清理地上物及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仪器设备存在管理不善和长期闲置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清理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特别是仪器设备进行盘点和清查,对于非疫情影响而使用率较低,长期闲置的资产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如果人为因素造成的使用率问题,严肃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责问责;如因专业停办、课程调整等原因造成的使用率问题,可向国资处提出,进行全校调剂使用,校内调剂不了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北京市教委公物仓,进行全市教育系统调剂使用。严禁置之不理、放弃不管、造成浪费。

二、严格自行验收

根据《北京农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各单位要严格自行验收管理,特别是仪器设备验收时,必须开箱验货,严格履行参数核对,试运行稳定等程序,方为合格验收。严禁形式过场、虚假验收。

三、规范资产处置

各单位要正确处理资产处置与新购置资产的关系,不得为了新购资产,随意提请资产处置。新购资产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按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各单位严格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进行管理,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且没有毁损的资产,不得进行报废。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要经过“单位申请、初核鉴定、学校审批、备案抽检、机构处置、账目调整等程序。国有资产处置在未完成所有处置程序时,待处置的资产责任主体仍为各占有、使用的单位,须加强监管,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资产完整,严禁拆除任何部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已于20214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七章,明确了各种情形的法律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存放、安全使用国有资产,严禁闲置浪费,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国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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