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文件
院发〔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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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房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移交、管理、建帐登记等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新建工程项目或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建设手续的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移交前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学校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此类工作。
第四条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进行移交。新建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投入使用和实物资产移交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按照设计功能和满足单位正常使用的条件,进行校内使用单位移交(接受)验收。
第二章 移交工作
第五条 移交准备
(一)工程项目移交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逐步填写工程项目竣工移交需要的相关表格(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
(二)对于电梯、消防系统、监控系统、配电室、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网络系统、门禁系统、采暖锅炉等工程内部设施,应在竣工移交前,由建设管理部门通知接收部门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工作由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移交内容
(一)工程项目实物及第五条(一)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建筑物主体的附属设施,不在作为设备(含资产)单独移交。
(二)与工程项目实物配套的相关附件、备用件及资料。
(三)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审批文件资料(含学校内部文件)。
(四)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完毕后,应在一周内将决算审计清单复印件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五)竣工工程项目的相关原始技术资料,由基建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档案室移交。
(六)向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材料报送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七条 移交程序
(一)工程建筑资料的移交
基建管理部门在现场移交(接收)前一周,先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技术文件(包括立项各类审批文件、勘测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质量保修合同;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监理资料、线路管网布置图、竣工图;竣工报告、安装施工图等)明列清单装订成册后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若因特殊原因技术文件未准备齐全,但学校又需要限时移交的工程,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可在办理实物移交手续之后补充移交,但滞后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二)工程项目实体的移交
1.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按照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且等级合格及以上(学院未向有关部门报验的项目除外),供电、采暖、给排水、道路、弱电等设备和设施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接收验收。
2.房屋建筑物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收房屋建筑物的过程中同步移交给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
(三)工程移交验收时,各方应当核查:
1.项目建设内容已按国家或学院批准的计划以及合同文本约定全部完成。
2.项目使用功能符合设计标准且得到项目使用单位和校内有关部门认可。合同文本若存在甩项和粗装修等半成品移交内容,应明确后期责任,衔接好资金和技术问题,并写入《北京农学院房屋项目竣工移交表》。
3.已按有关规定与施工或服务单位签署了《保修合同书》。
第八条 现场移交全体人员对工程实物、配套设备、设施及设备附件进行查验、清点,并登记存在的各种问题。经使用单位验收(接收)符合要求的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建设单位办理校内移交接收手续。
第九条 对于暂时无法移交的项目,最后移交的时间、地点由交接双方另行商议。
第三章 移交后的维修保障
第十条 移交后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工程项目的保修,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凡因使用者使用不当或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线路布置、暖卫设备布置等引起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建设单位不负责保修。
第四章 房屋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在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办理入账手续时,须在房屋及建筑物决算中列注可独立的大型附属设备(包括单独招标采购的电梯、锅炉、空调、变电设施、其它机电设备等)价格,分类入库。并按照设备入账的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进行入账登记时,基建管理部门须填写《北京农学院房屋竣工项目固定资产入账表》一式三份,一份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做为房屋固定资产实物的入账依据,一份作为财务房屋固定资产资金帐记账依据,一份由基建管理部门留存。
1.新建房屋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的,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估价入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暂估价登记入账,并建立原始数据记录。
2.估价入账的资产待工程审计结束办理竣工决算后,根据基建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提供的决算数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最终核对、调整该房屋的原始数据,建立完善该房屋的固定资产帐。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提供齐全所需材料后,对已移交的房屋产权证的办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十五条 房屋的使用单位必须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其它建筑物及基础设施改建修缮形成的新增资产,由立项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北京农学院房屋项目竣工移交表.doc
附件2:+房屋项目竣工移交使用部门签字表.doc
附件3:北京农学院房屋竣工项目固定资产入账表.doc
附件4:北京农学院公用房屋使用分配表.doc
附件5:房屋项目竣工钥匙移交表.doc
附件6:房屋项目竣工设备移交清单.doc
北京农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